第十一条

有效

从事人工授精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操作能力,并具有固定场所、储存和检测等相应设备,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使用的冷冻精液来源清晰、系谱准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检测、配种记录等相关信息记录完整。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定期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