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河南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