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农村创业就业和职业技能等培训,壮大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扶持革命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