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