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互聘兼职,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兼职人员合理薪酬。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