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采取多种措施,提升职业学校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培养造就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支持职业学校教师提升学历学位。

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开展企业实践。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