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