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