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增强其职业自豪感,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事职业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