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符合本省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规范招生行为。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