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七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法治、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校园安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