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紫砂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开采喀左紫砂矿产资源产生的废土、废渣、废石和废水,应当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堆放或者排放。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紫砂矿山,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和治理责任。喀左紫砂产品制作者应当通过尾矿深加工等方式加强紫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