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违法违规开采、污染、破坏紫砂矿产资源的行为。

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制止、举报违法违规开采、污染、破坏紫砂矿产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