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凡在自治县区域内从事紫砂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进行开采,具体开采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