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六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游行、示威跨二个以上地、市的,在十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维持秩序人的数量及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单位、住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