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第五十条有效残疾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