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农牧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代缴。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社会救助资金中足额缴纳。

对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对超出报销标准由个人承担部分再给予救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