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