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承担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