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承担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