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应当依法与其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劳动用工、晋级晋职、岗位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确保残疾人职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享有同等权利。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残疾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裁减残疾职工时,应当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