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失业、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