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就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