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