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采取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以及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形式,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办学、捐资助学支持残疾人特殊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民办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