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符合入学条件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普通学校招收入学;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附设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班招收入学。

区内各院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残疾学生接受教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