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指导残疾人家庭康复活动。

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和志愿者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