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贫困残疾人白内障复明、重度精神病人服药、聋儿助听器验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残疾人特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应当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范围,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零至六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逐步实现免费康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