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要,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精神病科,三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室。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使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