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完善残疾预防监控、管理机制,提高全民预防水平,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
(一)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做好孕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
(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
(三)积极实施预防接种、预防服药、补碘、改水等措施,减少因疾病致残;
(四)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伤预防、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控制残疾的发生。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