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计划,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农牧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状况监测网络和残疾报告制度,定期统计调查、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状况,并适时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