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残疾类别和等级,享受政策优惠和福利待遇的凭证。
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残疾评定,并免费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人的残疾评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
负责残疾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残疾评定,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如有遗失,应当到原办证部门报失并补办。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