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民俗文化或者组织影视摄制、文艺表演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制订活动实施方案,征求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