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屯溪老街保护专家咨询组织成员对屯溪老街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