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屯溪老街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

屯溪老街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屯溪老街业态指导目录,报屯溪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遵守保护规划的业态布局要求及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