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屯溪老街核心保护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屯溪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