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