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调配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