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政策保障范围,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资金帮扶力度;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法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待。
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教育优待政策,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教育资助和招考政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