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四章 安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安置转业军官,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转业军官全员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工作;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