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义务兵和初级军士的医疗保障待遇,及时精准确定其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给予倾斜支付和托底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划移交的一级至四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义务兵和初级军士,依法保障住房待遇,并按照方便退役士兵生活、医疗的原则,在住房位置、住房环境选择上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相关政策落实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其医疗、住房等生活困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