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企业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设置军人优先醒目标识;驻军集中的设区的市所在地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企业,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候车(机、船)室(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