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者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且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租金减免或者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