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的住房建设,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