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随军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