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待第十八条有效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