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章 优待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在审查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对依靠抚恤金、补助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发纾困解难优待金等措施给予帮扶、救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