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帮助驻地部队开展各类教育培训、科学技术研究,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军事科技人才;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人、军人家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军人、军人家属到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提供方便;支持驻地部队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