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统筹发展,推动军地资源要素深度融合,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