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发展改革部门投诉。
招标人应当落实处理异议的主体责任,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处理投诉期间,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但暂停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