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直接或者变相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二)违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六)不按照规定退还代收代管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