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变相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二)违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六)不按照规定退还代收代管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