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三)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