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开中标合同基本信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签订后,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开招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合同变更、补充事由和价格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